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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如何利用本国PCT申请的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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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点击次数:650 更新时间:2023年11月28日12:03:54 打印此页 关闭

    2019年,我国受理的PCT国际专利申请共计5.899万件,首次超过美国,成为全球年提交PCT专利申请数量最多的国家,反映了我国在以创新促发展的实践进程中,创新能力和效率的不断提升。在我国,PCT国际专利申请提供了一种有助于对外观设计的保护申请途径,即以本国提出的在先PCT申请,使在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优先权,填补了外观设计不能以本国提出的在先申请要求优先权的空白。本文将详细论述这一申请途径,以期为申请人丰富外观设计的申请策略提供参考。

      优先权和PCT制度的由来

      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本国提出专利申请后需要在其他国家申请专利时,需要将申请文件翻译成当地语言并满足当地的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申请人的权利,防止由于翻译申请文件以及在其他申请前准备工作期间发明创造被公开,导致之后在其他国家提出的申请丧失新颖性,通过《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下称《巴黎公约》)确立了优先权制度。根据《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申请人首次提出申请后,在其他国家以相同主题再次申请时可以将首次申请的申请日作为优先权日。

      在《巴黎公约》签订后,各国为减少申请人在多国进行申请时向各国提出申请、各受理局形式审查和检索的重复劳动,希望建立国际组织统一进行国际申请的受理、检索和初步审查工作,PCT因此产生。PCT是专利合作条约的简称,该条约是在《巴黎公约》下只对巴黎公约成员国开放的一个特殊协议,是对《巴黎公约》的补充。参加该条约的国家组成联盟,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提交、检索和审查进行合作,并提供特殊的技术服务。自1994年1月1日起,中国正式成为PCT成员国,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成为PCT的受理局、指定局和选定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中文成为PCT的正式工作语言之一。从此中国申请人可以用中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PCT国际申请。

      享有本国PCT申请的优先权

      1992年,我国专利法在《巴黎公约》规定的优先权基础上增加了本国优先权。但本国优先权制度仅限于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能享受本国优先权。在2008年第三次专利法修改时,就有观点主张设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本国优先权,这一观点未被立法机关采纳。但是,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非绝对无法以本国提出的在先申请获得优先权,专利审查中对于在先申请为中国受理的PCT申请的优先权视为外国优先权审查,这就表示,本国PCT专利申请可以作为在先申请,使在后的相同主题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优先权。

      对于需要同时保护新产品的技术方案和设计方案的申请人而言,利用在本国提出的PCT申请使得在后提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享有优先权,可以给申请人带来诸多便利。

      一方面,使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效力等同于申请日的优先权日,只要在先申请提出后6个月内提交在后申请都不会因申请日的原因而影响权利的获得。因此,在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提出时间享有更大的选择空间,不仅给申请人留出更多准备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时间,而且,选择较晚地提出在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还可以满足申请人对于推迟外观设计公开时间的需求,避免同时提出发明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产品的外观设计会由于外观设计专利审查周期较短的缘故被过早公开,使申请人可以在更长的时间段内选择对其最有利的申请时间和公开方式。此外,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的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计算,较晚地提出在后申请也能够使在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获得更长的保护期限。

      另一方面,申请人可以将一项设计在PCT申请中提出,后将多项与之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在一件申请中提出,并以在先的PCT申请要求优先权。申请人为防止其设计被他人简单修改后避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会将多项以基本设计进行微小改变后的设计作为相似设计,并与基本设计在一件申请中提出,以扩大一件专利申请所能获得的权利保护范围。基于这种申请策略,申请人可以将基本设计在PCT申请中提出,在后提出包含各相似设计的申请并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相比直接提出相似设计,申请人可以获得更早的优先权日,不必在各项设计都完成后再提出申请。

      在先PCT申请的申请类型

      PCT专利申请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两种,未包括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根据《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外观设计相同主题的规定:(1)属于相同产品的外观设计;(2)中国在后申请要求保护的外观设计清楚地表示在其外国首次申请中,相同主题并不包含对在先申请的申请类型的限定,只要在先申请通过附图清楚地显示了要求专利保护的在后的外观设计,在后申请即可要求在先申请的优先权。

      有观点认为,《巴黎公约》第4条E.(1)规定:在依靠以实用新型申请为根据的优先权而在一个国家提出外观设计申请的情况,优先权的期间应与对外观设计规定的优先权期间一样。可见,《巴黎公约》中仅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规定进行了说明,没有提及发明专利申请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相关规定。因此,发明专利申请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不符合《巴黎公约》的规定,我国对于优先权的审查曾经也禁止将发明专利申请作为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但事实上,《巴黎公约》第4条E.(1)并非对专利申请类型的明确规定,仅就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基础的情况下的优先权期间作出了限定,不能说明《巴黎公约》禁止将发明专利申请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而且,对于《巴黎公约》第4条E.(1)未提及发明申请,笔者认为其原因在于:各国普遍规定实用新型申请必须有附图,发明专利申请不一定有附图,在没有附图的情况下,显然不能作为在后外观设计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因此,对于带有能清楚显示产品外观设计的附图的发明专利申请,并没有理由将其排除在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权基础的申请类型之外。类比两种申请类型,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与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范围均不相同,既然《巴黎公约》规定实用新型可以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基础,如果发明满足与在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相同主题的条件,则同样可以作为其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因此,发明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符合《巴黎公约》和《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在先的发明专利申请的附图可以清楚地显示要求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的前提下,在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可以通过该在先发明专利申请获得优先权。PCT专利申请能否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要求优先权的在先申请并不受到申请类型的限制。

      为了提高创新能力和增强创新的动力,我国法律与时俱进,以适应时代的需要,帮助创新主体更好地保护创新成果。利用PCT专利申请作为在先申请,使得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能够获得优先权,这一途径有助于申请人更好地运用专利制度,创新成果得到更好的保护。

    本文来源:http://www.ahipdc.cn/bmsw/sqsl/40968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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